2月10日,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,爆竹店老板李某未经许可,擅自租赁自建房作为仓库,非法储存208箱烟花爆竹,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,并对涉案烟花爆竹予以没收销毁。
据介绍,李某在取得零售许可证后,在清新区龙颈镇某商铺室内经营烟花爆竹店,核定储量为140箱/140千克。之后李某购得“好运来”鞭炮、“花开富贵”鞭炮等各类型烟花爆竹208箱。为方便存放和零售,李某未经许可,擅自租赁了清新区太和镇某自建房作为仓库,非法储存上述烟花爆竹。
案发后,公安机关在该仓库内扣押了上述的208箱烟花爆竹,且现场勘验发现,该仓库通往外面的道路最窄部分为2.8米,且与居民楼进行联建,隔墙上设置了门窗和洞口、电气线路有明接头、现场未见灭火器等,并不符合《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安全技术规范》相关要求。
经鉴定,涉案208箱烟花爆竹内含黑火药和烟火药,其中,烟火药重量139.726千克、黑火药重量28.6471千克,均具有燃烧爆炸性。
清新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擅自从事储存烟花爆竹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,具有现实危险性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。故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、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,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,并对涉案烟花爆竹予以没收销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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